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从事教学业务活动的记录,是教师参加考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加强对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档对象:凡我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人员、行政人员均在建档之列。
第三条 管理人员:系部教师业务档案由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档案内容: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教师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工作时间、教师资格证书号码、职务、职称、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等。
2、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任课教师各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包括所授课程名称、学时、学生班级等内容,保存教师授课任务书。
3、科研情况:发表教学研究的论文、论著及承担的科研项目。
4、学习进修情况:岗位培训、业务进修等情况。
5、考核情况:包括教学评估情况、学生评教情况等;
6、奖惩情况:获得教学工作各级表彰情况、教学事故记录等。
7、其他属于教师业务情况的未收录在以上项目中的有关材料。
8、各类证书的复印件。
第五条 材料收集: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教师业务档案材料。对新上岗的教师及时登记建立教学档案。
第六条 档案管理: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每学期对教师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地统计和填写,并及时将有关内容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档案查阅:凡因职称评聘、选优、评奖等情况需查阅、复制教师业务档案的,需在《教师业务档案查阅记录薄》上登记,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奖励惩罚: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对在教师业务档案建立和管理中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