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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借用规程
2008-11-09 09:46   网络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校内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允许相互借用。但借用者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并确保在归还日期内归还。

2、校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所属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报请设备所属系(部、中心)主任同意方可借出。特殊情况下或贵重仪器设备需报请教务处处长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大型、稀缺仪器设备不允许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内借用时,除报请教务处处长同意外,设备所属单位应派出设备技术负责人随机操作指导,并向借用人交代注意事项。

4、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仪器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到教务处洽谈,以教务处处长批准,并按“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外借。各系、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借出。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5、计量仪器不准借用;私人不准借用校内各类实验设备、仪器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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