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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2008-11-09 17:31   网络

一、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的技术装备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科学锻炼水平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学校各级领导都要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实验教学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重视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中,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和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的作用,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科研等任务。

第七条 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完善实验教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学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和选修实验项目。努力开发仪器设备功能,逐步实现实验室由封闭向开放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

第八条 积极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主动接受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及科研协作单位进行实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室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并根据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使用、维护、检修、保管等项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广泛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校际实验协作和技术情报资料的交流,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三、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出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计划,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逐步实现。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新建、改造、扩建或者撤消,要由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提出方案。经校(院)长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全校(院)教学、科研的需要,遵循统筹、集中的原则统一设置。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不同实验室。按照学校规模和专业相关程度,可以以校或系为单位设置实验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校级实验中心。

第十六条 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使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室形成特色,并逐步形成行业或地区科研测试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经校(院)内有关部门共同作出可行性论证,并尽可能集中管理。校内同类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饱和的,不得重复购置,要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四、实验室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主管校(院)长和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现阶段实行的校(院)、系、室三级管理的体制,逐步过度到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各校可在省编委、省教委豫教人字(1989)1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之内设立实验室管理处(或科),也可以叫实验技术装备处(或科),作为学校(院)实验室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指导实验室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的活动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计划,开展评比或评估活动,协调解决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管理分配实验用房、调度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实验室设主任一人,规模较大的可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主任和副主任要由政治觉悟高,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且具有讲师、实验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校(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实验室工作研究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术团体,作为实验室工作的咨询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研究探讨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当好参谋。

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院)应从国家每年拨给的教育事业总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仪器设备费和实验维持费,国家拨给校(院)的设备专项经费,必须用于购置实验教学设备,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学校(院)省里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适当安排一定投资用于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经省教委批准并投资建设的实验楼竣工后,省里将酌情安排一些经费用于购买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院)必须从每年的预算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数额用于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具体比例由学校(院)自定。

六、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动、静态计数档案及各项帐、卡,管理手段要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的原则,认真管好、用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物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之间的合作,互通有无,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院)和系要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的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七、实验室队伍建设与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创造性地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要选择有较高政治觉悟,有一定实验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到实验室工作,并保持实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要科学合理,并能够形成梯队。

第三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 负责编制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各项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和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开出率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3. 负责实验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实验室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4.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 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6.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上述各项职责,受主任委托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八、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防护工作,健全各项安全措施,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或避免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毒性和超静等有害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享受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院)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院校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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