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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2008-11-09 09:34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室(含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全校实验仪器设备(包括科研经费购置、自筹资金购置、接受捐赠等)归教务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教务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

教务处要在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实验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各系(部、中心)要由一名秘书保管仪器设备帐。各实验室另有一名人员管帐、卡和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各实验室明确一名觉悟较高,认真负责,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励行节约的原则。实验室购置设备,需先向教务处申报购置计划,经教务处组织审查,平衡汇总后,报校领导研究审批,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批准的计划执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系、部、中心实验室的同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1.仪器设备到校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规定及时对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报销手续。

2.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由教务处采购人员负责。

第七条:计价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卡、建帐事宜。

第三章 仪器设备保管、维修与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照本条例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借出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保管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与保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修理力量不能承担者,报教务处安排送外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为全校各单位服务,并积极参加省内各高等院校的协作组织。为了提高使用率,各实验室还可以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按《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在教务处办理手续,承担校外单位的化验、校验、试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出校外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经主管系、部、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携出手续,方可携出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

第十三条: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密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改装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包括改装的具体理由及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教务处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方能改装。完成后,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报校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备案。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仪器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到教务处洽谈,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并按《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外借。各系、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校内仪器设备需调整、调动时,本系范围内,由系决定,系与系之间,系与行政之间的调动由教务处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向教务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八条:实验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作用。多余物资填写清册经系、部、中心审查后报教务处,按照先系内后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应由教务处组织回收,单独保管独立帐。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使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使用单位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废后由教务处退回报批单位鉴定表一份,方得注销帐、卡,并进行实物处理,其残值应办理重新入帐手续。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报损要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填报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发现丢失,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组织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并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送交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经过半年仍未解决的填报丢失处理单一式四份,并按仪器设备损失、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各系、部、中心应积极承担完成教务处安排的有关工作,如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调研、购置、验收、安装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和全校师生都要严格执行本条例。对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对违犯本条例的,要进行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从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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