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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08-11-09 09:35   网络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一种重要方式。实验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提高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科学积极的探索精神。为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各实验室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室所开设实验课程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及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项目、实验教学组织、实验指导教师的职责、对学生参加实验的要求、实验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有完整、规范的教学文件。实验教学文件包括本实验室能开出的实验、按照教学计划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实验进度表、实验课表、实验记录、教师指导实验的教案等。

第四条 实验教学文件是实验室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规程》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五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制备实验项目信息卡片。实验卡片要记载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人数、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主要材料消耗额等。

第六条 鼓励新开实验项目及更新实验项目,尤其是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实验。应该不断地将新的实验技术纳入实验教学,应该注重对学生综合设计能力和实验能力的培养。新开和更新的实验项目要经教务处组织论证、批准后,备齐实验教学文件,方可组织开设。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下达。

第八条 主讲教师要在领受教学任务后的一周内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将要开设的实验项目及开出时间告知相关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要在接到报告后的二周内编制出本实验室学期实验课表一式三份,上报教务处和主管系、部、中心各一份,另一份本室要向教务处提交学期耗材购置申请。

第九条 每组实验人数直接关系到学生实际操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为保障学生在实验中有充分的机会提高实际技能,要求做到:基础课实验一人一组,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二人一组,技术(专业)课实验三至五人一组或以完成实验的最少人数为准,演示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为保证实验课安全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实验指导,每次开出实验,实验现场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主讲教师和实验教师共同承担。

首次上岗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必须通过由实验室和相关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做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新开或更新的实验项目,经系(部、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试做后,达到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才能进行开设。

教师受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后,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并于每学期第二周报系和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要按照实验课表、实验卡片在每次实验前做好设备、器材、试剂、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实验步骤和教学方法。

对于难度较大的实验和本学年首次开出的实验,指导教师还应在学生实验前亲自试做,认真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记录汇总表》是反映实验开出情况、统计实验开出率的重要依据。每学期期末各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汇总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主管系、实验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务处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和主管实验室系主任对本系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教研室主任对本室开设的实验课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主任对本室开设的实验课教学质量负责;指导教师对本课程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人员对本室所开实验课的准备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每学期至少两次检查实验教学的运行情况,及时推广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教学督导室参与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课前应认真备课,检查仪器设备状况是否良好、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本课程第一次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擅离实验现场,并应从严要求学生,要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学生实验技能培训。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操作、结果和出勤有详细的记录表,及时填写实验记录,并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并拒不听从指导教师教育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条 课程实验全部结束后,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考核办法,结合本课程实验具体情况组织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预习相关实验教学内容,明确实验目的,熟悉实验原理和步骤,了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严格按照实验步骤及操作规范逐步进行实验,若改变实验步骤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要如实记录。实验进行过程中若遇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结束时,学生应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器材和材料、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因违章操作或违犯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室器材者,应予追究,责令其退还实物、进行赔偿、做出检查直至对其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对实验数据进行整理,科学分析实验结果,认真书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实验课课堂纪律,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学生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

第七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应评定学生的成绩。对单列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并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单列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作为评定平时成绩单或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实验成绩不及格者该门课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实验成绩为不及格:

1.实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违反纪律,由指导教师确认实验不认真的;

3.不听从指导或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填写或不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达到1/3以上的;

5.无论何原因缺做实验次数达到1/3以上的。

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实验课程,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实验课程重修参照《焦作大学关于实行重修随考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考核形式,采取平时实验操作技能(40%)、实验报告(40%)及出勤(20%)相结合,操作考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根据本课程实验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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