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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
2008-11-09 09:45   网络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少投资高效益的原则,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改造或自行设计制造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建立有特色的实验室。

二、凡教学科研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均可申请自制或改造。

三、凡申请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者,首先到教务处填写《自制、改造实验装置申请表》,同时报送调研材料、技术资料(原理图、总体方案)、人员组成、实施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上报所在系(部、中心)讨论,由系(部、中心)主任批准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提交实验教学专家组评审立项,方可纳入执行计划。

四、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实施计划进行。每学年结束前,项目负责人到实验室填写《自制、改造实验装置年报表》,报教务处同时提出下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等。

五、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鉴定手续。自制或改造项目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造合格,经运行质量可靠,可到教务处填写《自制实验装置鉴定申请表》。

鉴定程序为:由教务处、总务处负责仪器宏观管理验收,逐一清点零部件;由教务处进行微观技术验收,并提出鉴定意见及工作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将图纸资料,说明书,运行记录,维护保养措施,操作规程等全部资料转交到指定部门并转为固定资产,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手续。

六、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半途而废,或不按审批程序、规定时间及技术要求办理的,要查明原理,造成损失者,一律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于适当的罚款。

七、自制或改造设备验收后,由各系(部、中心)负责每年跟踪考核(连续3-5年),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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